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櫟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3號)
(一)債務人劉櫟蕊於民國87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分0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05日止累計21,7
23元正未給付,(其中5,914 元為本金,15,809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櫟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05日止累計377,369 元
正未給付,其中101,334 元為消費款;272,435 元為循環
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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