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思樺(即陳杰和之繼承人) 陳思潔(即陳杰和之繼承人) 陳彥廷(即陳杰和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秀珠一、債務人陳思樺(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思潔(即陳杰和之 繼承人)、陳彥廷(即陳杰和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陳杰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范秀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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