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47號
TPDV,101,司促,27647,2012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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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樺(即陳杰和之繼承人)
      陳思潔(即陳杰和之繼承人)
      陳彥廷(即陳杰和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秀珠
一、債務人陳思樺(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思潔(即陳杰和
  繼承人)、陳彥廷(即陳杰和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陳杰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范秀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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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