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67號聲 請 人 郭立力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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