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367號
TPDV,101,司,367,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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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郭立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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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