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蔡素連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江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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