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原 告 蔡玉霞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被 告 劉亭邑即維多莉雅童心托兒所
劉陳惠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李偉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092號訴訟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4 月 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 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