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79號
TPDV,100,重訴,379,2012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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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政民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
複代理人  沈志偉
被   告 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乾隆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字上第141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然兩造間另案即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1號給付貨款民事案件,原告 已於該案件中就本件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故而本件原告對被 告之貨款請求權,得否抵銷?如可,則為抵銷後金額如何? 均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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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