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64號
TPDV,100,重訴,1264,201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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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劉沈金花
法定代理人 劉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寶琴間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零玖
萬肆仟伍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柒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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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