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
上 訴 人 王陳雪美
謝玉成
吳敏慧
謝東詠
蕭茂提
被上訴 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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