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7號
原 告 陳廣吉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律師
被 告 于志豪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為訴之追加,其第一項聲明原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73,219元,及自101年9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
9,116元,該追加部分屬於定期給付涉訟,期間未定,原告為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主張不當得利,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9,116 ×
12×10=1,093,920)。原告已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73,219+1,093,920=1,267,139)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7,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
元,原告僅就第一項聲明原請求部分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11,
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