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54號
TPDV,100,訴,2254,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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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告 陳玉珠
      蔡陳鉞
      王美紅
      陳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張惠萍
      呂詩瑩
      李逸苓
被   告 王高玉惠
      陳水土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銜(原名陳美玲)
      陳榮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陳世傑
      陳世峯
      陳錄圳
      陳圡金
      陳黃杰
      陳錄成
      陳黃河
      王世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附表1 至5 所示土地,准予變賣方式分割,所得價金各按附表1 至5 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1 至5 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王高玉惠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錄豪陳珈銜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川、陳圡金陳錄成陳黃河王世賓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王高玉惠陳水土陳美枝、陳明 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 ○000 ○000 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1 所 載。原告與被告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 圳共有坐落同段3 、4 、5 、6 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2 所載。原告與被告陳黃杰陳錄成陳黃河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錄圳王世賓等共 有坐落同段7-1 號土地(面積30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 表3 所載。原告與被告王高玉惠陳水土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圡金、陳榮 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同段7-2 號土 地(面積99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表4 所載。原告與被 告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 圡金、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同 段7-4 號土地(面積139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表5 所載 。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824 條第1 、2 、4 、5 項之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並聲明: ⑴原告與被告王高玉惠陳水土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 世傑、陳世峯陳錄圳等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段000 號,地目:林,面積504 平方公尺之土地;同地段 4-3 號,地目:林,面積679 平方公尺之土地;同地段7-3 號,地目:林,面積1925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依附表1 所示比例分配。
⑵原告與被告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 圳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 號,地目:田, 面積349 平方公尺之土地;同地段4 號,地目:田,面積 868 平方公尺之土地;同地段5 地號,地目:田,面積674 平方公尺之土地;同地段6 號,地目:田,面積1120平方公 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附表2 所示比例分配。 ⑶原告與被告陳黃杰陳錄成陳黃河陳明營陳玉枝、陳 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錄圳王世賓共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面積300 平方公 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3 所示比例分配




⑷原告與被告王高玉惠陳水土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 世傑、陳世峯陳錄圳陳圡金共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面積990 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依附表4 所示比例分配。
⑸原告與被告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陳圡 金共有坐落同地段7-4 地號,面積1397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5 所示比例分配。
被告分別答辯如下:
㈠被告陳水土陳林素珠陳錄順陳榮華陳榮宗陳圡金陳黃杰:同意分割,亦同意變價拍賣。
㈡被告陳美枝陳世峯:同意分割,希望配得土地,但也不反對 變價。
㈢被告陳明營陳世傑:同意分割。
㈣被告王高玉惠陳玉枝陳錄豪陳珈銜陳錄圳陳錄成陳黃河王世賓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原告與被告王高玉惠陳水土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 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000 ○000 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1 所載。原告與被告 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 銜、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同段 3 、4 、5 、6 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2所 載。原告與被 告陳黃杰陳錄成陳黃河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珠、陳 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錄圳王世賓等共有坐落同段7-1 號土地(面積30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表3 所載。原告 與被告王高玉惠陳水土陳美枝陳明營陳玉枝陳林素 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圡金陳榮華陳榮宗、陳 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同段7-2 號土地(面積990 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表4所 載。原告與被告陳明營、陳玉 枝、陳林素珠陳錄順陳錄豪陳珈銜陳圡金陳榮華陳榮宗陳世傑陳世峯陳錄圳共有坐落同段7-4 號土地( 面積139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表5 所載等情,有系爭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100 年度司店調字第12號卷第20 -63 頁)。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



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 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 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 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2 、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 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 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 平決定之,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臺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可參 。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而附表1 、2 所示土地之共 有人相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亦同,是原告訴請就附表1 、 2 所示土地合併裁判分割,及請求就附表3 、4 、5 所示土地 分別裁判分割,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依附表1 至5 所示系爭土地共有人共有情形,及本院100 年12 月15日勘驗筆錄所載系爭土地使用情形(見本院卷第56頁)、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0 年12月21日新北店地測字第000000 0000號函檢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同卷第63頁)等,可知系爭 土地共有人眾多,共有情形複雜,且土地坐落位置分散,除少 部分種植蔬菜、檳榔樹外,大部分土地為雜草,均未有效利用 ,倘以原物分割,將致土地過於細分,損及完整性,無法發揮 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共有人之 利益,並參以原告及到庭被告均同意以變價之方式消滅共有關 係等情,不適宜原物分割,認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之規定, 請求裁判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判決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因共有物分割,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 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 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 而涉訟,且原告之行為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 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 訴之問題,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 ,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如主文所示之比例分擔,



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1】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
│ │ 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
│ 共有人 ├─────┬─────┬─────┤25% 部分│
│ │ 3-1號 │ 4-3號 │ 7-3號 │按下列比│
│ │面積504㎡ │面積679㎡ │面積1925㎡│例負擔 │
├──┬────┼─────┼─────┼─────┼────┤
│ │陳銘輝 │ 1/48│ 1/48│ 1/48│ 1/48│
│ ├────┼─────┼─────┼─────┼────┤
│ │蔡陳鉞 │ 1/48│ 1/48│ 1/48│ 1/48│
│原告├────┼─────┼─────┼─────┼────┤
│ │陳玉珠 │ 1/48│ 1/48│ 1/48│ 1/48│
│ ├────┼─────┼─────┼─────┼────┤
│ │王美紅 │ 1/48│ 1/48│ 1/48│ 1/48│
├──┼────┼─────┼─────┼─────┼────┤
│ │王高玉惠│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公同共有│
│ │陳水土 │ 1/12│ 1/12│ 1/12│ 1/12│
│ ├────┼─────┼─────┼─────┼────┤
│ │陳美枝 │ 1/12│ 1/12│ 1/12│ 1/12│
│ ├────┼─────┼─────┼─────┼────┤
│ │陳明營 │ 1/48│ 1/48│ 1/48│ 1/48│
│ ├────┼─────┼─────┼─────┼────┤
│ │陳玉枝 │ 1/48│ 1/48│ 1/48│ 1/48│
│ ├────┼─────┼─────┼─────┼────┤
│ │陳林素珠│ 1/192│ 1/192│ 1/192│ 1/192│
│ ├────┼─────┼─────┼─────┼────┤
│被告│陳錄順 │ 1/192│ 1/192│ 1/192│ 1/192│
│ ├────┼─────┼─────┼─────┼────┤
│ │陳錄豪 │ 1/192│ 1/192│ 1/192│ 1/192│
│ ├────┼─────┼─────┼─────┼────┤
│ │陳珈銜 │ 1/192│ 1/192│ 1/192│ 1/192│
│ ├────┼─────┼─────┼─────┼────┤
│ │陳榮華 │ 1/6│ 1/6│ 1/6│ 1/6│
│ ├────┼─────┼─────┼─────┼────┤
│ │陳榮宗 │ 1/6│ 1/6│ 1/6│ 1/6│
│ ├────┼─────┼─────┼─────┼────┤
│ │陳世傑 │ 1/6│ 1/6│ 1/6│ 1/6│




│ ├────┼─────┼─────┼─────┼────┤
│ │陳世峰 │ 1/6│ 1/6│ 1/6│ 1/6│
│ ├────┼─────┼─────┼─────┼────┤
│ │陳錄圳 │ 1/48│ 1/48│ 1/48│ 1/48│
└──┴────┴─────┴─────┴─────┴────┘
【附表2】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
│ │ 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
│ 共有人 ├─────┬─────┬─────┬─────┤35% 部分│
│ │ 3 │ 4 │ 5 │ 6 │按下列比│
│ │面積349㎡ │面積868㎡ │面積674㎡ │面積1120㎡│例負擔 │
├──┬────┼─────┼─────┼─────┼─────┼────┤
│ │陳銘輝 │ 1/32│ 1/32│ 1/32│ 1/32│ 1/32│
│ ├────┼─────┼─────┼─────┼─────┼────┤
│ │蔡陳鉞 │ 1/32│ 1/32│ 1/32│ 1/32│ 1/32│
│原告├────┼─────┼─────┼─────┼─────┼────┤
│ │陳玉珠 │ 1/32│ 1/32│ 1/32│ 1/32│ 1/32│
│ ├────┼─────┼─────┼─────┼─────┼────┤
│ │王美紅 │ 1/32│ 1/32│ 1/32│ 1/32│ 1/32│
├──┼────┼─────┼─────┼─────┼─────┼────┤
│ │陳美枝 │ 1/12│ 1/12│ 1/12│ 1/12│ 1/12│
│ ├────┼─────┼─────┼─────┼─────┼────┤
│ │陳明營 │ 1/32│ 1/32│ 1/32│ 1/32│ 1/32│
│ ├────┼─────┼─────┼─────┼─────┼────┤
│ │陳玉枝 │ 1/32│ 1/32│ 1/32│ 1/32│ 1/32│
│ ├────┼─────┼─────┼─────┼─────┼────┤
│ │陳林素珠│ 1/128│ 1/128│ 1/128│ 1/128│ 1/128│
│ ├────┼─────┼─────┼─────┼─────┼────┤
│ │陳錄豪 │ 1/128│ 1/128│ 1/128│ 1/128│ 1/128│
│ ├────┼─────┼─────┼─────┼─────┼────┤
│被告│陳珈銜 │ 1/128│ 1/128│ 1/128│ 1/128│ 1/128│
│ ├────┼─────┼─────┼─────┼─────┼────┤
│ │陳錄順 │ 1/128│ 1/128│ 1/128│ 1/128│ 1/128│
│ ├────┼─────┼─────┼─────┼─────┼────┤
│ │陳榮華 │ 1/6│ 1/6│ 1/6│ 1/6│ 1/6│
│ ├────┼─────┼─────┼─────┼─────┼────┤
│ │陳榮宗 │ 1/6│ 1/6│ 1/6│ 1/6│ 1/6│
│ ├────┼─────┼─────┼─────┼─────┼────┤
│ │陳世傑 │ 1/6│ 1/6│ 1/6│ 1/6│ 1/6│
│ ├────┼─────┼─────┼─────┼─────┼────┤




│ │陳世峰 │ 1/6│ 1/6│ 1/6│ 1/6│ 1/6│
│ ├────┼─────┼─────┼─────┼─────┼────┤
│ │陳錄圳 │ 1/32│ 1/32│ 1/32│ 1/32│ 1/32│
└──┴────┴─────┴─────┴─────┴─────┴────┘
【附表3】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 │ 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
│ 共有人 ├─────┤10% 部分│
│ │ 7-1 │按下列比│
│ │面積300 ㎡│例負擔 │
├──┬────┼─────┼────┤
│ │陳銘輝 │ 1/32│ 1/32│
│ ├────┼─────┼────┤
│ │蔡陳鉞 │ 1/32│ 1/32│
│原告├────┼─────┼────┤
│ │陳玉珠 │ 1/32│ 1/32│
│ ├────┼─────┼────┤
│ │王美紅 │ 1/32│ 1/32│
├──┼────┼─────┼────┤
│ │陳黃杰 │ 1/36│ 1/36│
│ ├────┼─────┼────┤
│ │陳錄成 │ 1/36│ 1/36│
│ ├────┼─────┼────┤
│ │陳黃河 │ 1/36│ 1/36│
│ ├────┼─────┼────┤
│ │陳明營 │ 1/32│ 1/32│
│ ├────┼─────┼────┤
│ │陳玉枝 │ 1/32│ 1/32│
│ ├────┼─────┼────┤
│ │陳林素珠│ 1/128│ 1/128│
│被告├────┼─────┼────┤
│ │陳錄豪 │ 1/128│ 1/128│
│ ├────┼─────┼────┤
│ │陳珈銜 │ 1/128│ 1/128│
│ ├────┼─────┼────┤
│ │陳錄順 │ 1/128│ 1/128│
│ ├────┼─────┼────┤
│ │王世賓 │ 2/3│ 2/3│
│ ├────┼─────┼────┤
│ │陳錄圳 │ 1/32│ 1/32│




└──┴────┴─────┴────┘
【附表4】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 │ 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5%│
│ 共有人 ├─────┤部分按下列│
│ │ 7-2 │比例負擔 │
│ │面積990 ㎡│ │
├──┬────┼─────┼─────┤
│ │陳銘輝 │ 1/48│ 1/48│
│ ├────┼─────┼─────┤
│ │蔡陳鉞 │ 1/48│ 1/48│
│原告├────┼─────┼─────┤
│ │陳玉珠 │ 1/48│ 1/48│
│ ├────┼─────┼─────┤
│ │王美紅 │ 1/48│ 1/48│
├──┼────┼─────┼─────┤
│ │王高玉惠│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 │陳水土 │ 1/12│ 1/12│
│ ├────┼─────┼─────┤
│ │陳美枝 │ 1/12│ 1/12│
│ ├────┼─────┼─────┤
│ │陳明營 │ 1/12│ 1/12│
│ ├────┼─────┼─────┤
│ │陳玉枝 │ 1/12│ 1/12│
│ ├────┼─────┼─────┤
│ │陳林素珠│ 1/192│ 1/192│
│ ├────┼─────┼─────┤
│ │陳錄順 │ 1/192│ 1/192│
│ ├────┼─────┼─────┤
│被告│陳錄豪 │ 1/192│ 1/192│
│ ├────┼─────┼─────┤
│ │陳珈銜 │ 1/192│ 1/192│
│ ├────┼─────┼─────┤
│ │陳圡金 │ 1/3│ 1/3│
│ ├────┼─────┼─────┤
│ │陳錄圳 │ 1/48│ 1/48│
│ ├────┼─────┼─────┤
│ │陳世傑 │ 1/12│ 1/12│
│ ├────┼─────┼─────┤
│ │陳世峰 │ 1/12│ 1/12│




│ ├────┼─────┼─────┤
│ │陳榮華 │ 1/12│ 1/12│
│ ├────┼─────┼─────┤
│ │陳宗榮 │ 1/12│ 1/12│
└──┴────┴─────┴─────┘
【附表5】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 │ 權利範圍 │ 訴訟費用│
│ 共有人 ├─────┤22% 部分按│
│ │ 7-4 │下列比例負│
│ │面積1397㎡│擔 │
├──┬────┼─────┼─────┤
│ │陳銘輝 │ 1/24│ 1/24│
│ ├────┼─────┼─────┤
│ │蔡陳鉞 │ 1/24│ 1/24│
│原告├────┼─────┼─────┤
│ │陳玉珠 │ 1/24│ 1/24│
│ ├────┼─────┼─────┤
│ │王美紅 │ 1/24│ 1/24│
├──┼────┼─────┼─────┤
│ │陳明營 │ 1/24│ 1/24│
│ ├────┼─────┼─────┤
│ │陳玉枝 │ 1/24│ 1/24│
│ ├────┼─────┼─────┤
│ │陳林素珠│ 1/96│ 1/96│
│ ├────┼─────┼─────┤
│ │陳錄順 │ 1/96│ 1/96│
│ ├────┼─────┼─────┤
│ │陳錄豪 │ 1/96│ 1/96│
│ ├────┼─────┼─────┤
│ │陳珈銜 │ 1/96│ 1/96│
│被告├────┼─────┼─────┤
│ │陳圡金 │ 1/3│ 1/3│
│ ├────┼─────┼─────┤
│ │陳錄圳 │ 1/24│ 1/24│
│ ├────┼─────┼─────┤
│ │陳世傑 │ 1/12│ 1/12│
│ ├────┼─────┼─────┤
│ │陳世峰 │ 1/12│ 1/12│
│ ├────┼─────┼─────┤




│ │陳榮華 │ 1/12│ 1/12│
│ ├────┼─────┼─────┤
│ │陳宗榮 │ 1/12│ 1/12│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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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