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侃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徐義強
楊惠吉
翰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志堅
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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