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333號
TPDM,98,附民,333,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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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徐誌輝
被   告 蘇百薇
      陳惠敏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154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因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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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