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 告 劉威德法定代理人 劉東安 胡情娥被 告 周嘉俊 于博安 洪菘澤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明星 謝碧芬被 告 歐鴻儒法定代理人 歐寶堂 石玉根被 告 周詩淵法定代理人 周涇宏 廖雅婷被 告 葉佳誠法定代理人 葉明俊 陳美慧被 告 陸一心法定代理人 陸孝順 林秀芳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5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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