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20號
TPDM,101,附民,120,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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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陳羿丹
       陳羿夫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寶慧
被   告  陳柏升
       陳劉坡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升陳美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被告陳柏升陳美蓉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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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