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RUONG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GUYEN VAN TRUONG(中文譯名:阮文長)因竊盜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至 於同案被告VU THI OANH(中文譯名:武氏鶯)被訴偽造文 書等案件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