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士勛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士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士勛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2 月、3 年4 月、5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 期徒刑7 年10月,於民國101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年4 月,嗣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6年間,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5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 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案件,經 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判決分別判處3 年2 月、8 月、8 月、8 月、2 月、10月,就後5 罪部分,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4 月、4 月、4 月、1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 98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 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4 年5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04 年2 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附 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