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189號
TPDM,101,聲,3189,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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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田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
1年度執聲字第1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手鍊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田心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香奈 兒牌手鍊1 組(2 條),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4591 、19899 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 再議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手鍊1 組(2 條),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亦有鑑定證明書、委任狀、 扣案物照片3 張、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而屬專 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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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