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文隆
右原告與被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
柒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新
臺幣伍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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