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019號
TPDM,101,聲,3019,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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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諺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諺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諺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8 月、2 年10月 ,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73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8 月、2 年10月,經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受刑人係於100 年2 月16日入監服 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 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7 月15日,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記載為2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7 月3 日 (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 年6 月25日) 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 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 及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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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