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岳良
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折合銀元壹
仟陸佰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貳
元,折合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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