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右原告與被告宇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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