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971號
TPDM,101,聲,2971,2012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振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字第66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4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杜振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振芳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 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 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 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
三、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各 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杜振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39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30 │
│ │2項施用第二 │2項施用第二 │條第1項幫助 │
│ │級毒品罪 │級毒品罪 │詐欺取財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以1,000元 │,以1,000元 │
│ │下同)1,000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8日│101年1月11日│100年12月27 │
│(民國) │ │ │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1年度毒偵 │101年度毒偵 │101年度偵緝 │
│ │ │字第2229號 │字第1923號 │字第963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事實│ │法院 │法院 │法院 │
│審法├────┼──────┼──────┼──────┤
│院 │案號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審簡 │101年度審易 │
│ │ │第4948號 │字第910號 │字第2161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8月1日 │101年9月28日│101年10月11 │
│ │ │ │ │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判決│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案號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審簡 │101年度審易 │
│ │ │第4948號 │字第910號 │字第2161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23 │101年11月6日│
│ │ │ │日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