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25號
TPDM,101,簡,125,2012122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年
度偵緝字第一八七○號)及移送併辦(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三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建明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建明為貪圖小利,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前某時, 在不詳地點,與蔡素珍、林秋祥(蔡素珍、林秋祥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七號提起公 訴,現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使納稅義務人弘申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弘申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同意自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擔任原址設新北市○○區○○路○ ○○巷○○號之弘申公司負責人(弘申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蔡 素珍),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變更公司營業地址為新北市 ○○區○○路○○○○○號二樓,又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變更公司地址為新北市○○區○○路○○○號三樓。蔡建明 經登記為弘申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後,明知納稅義務人弘申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並無 向如附表一所示出賣人實際進貨,且弘申公司於如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亦無實際營業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買受人等事實 ,竟由林秋祥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先後多次取得如附 表一所示之出賣人名義所開立時間、銷售額及數額均不實之 統一發票共二百五十七紙後,均持之作為弘申公司進項憑證 ,充當進項成本,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均 計入「進項」之「進貨及費用」「金額」中、營業稅額均計 入「進項」之「進貨及費用」「稅額」中,以扣抵弘申公司 該期銷項稅額,並將上開不實之「進項」之「進貨及費用」 「金額」、「稅額」登載於弘申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上,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開立期間後某時許, 分別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行使之,以此 不正當方法,使納稅義務人弘申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 (下同)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並任由林秋祥於不詳時 間(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五月間至九十六年十月間),在 不詳地點,先後多次以弘申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買受 人、時間、銷售金額及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二百七十五



紙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買受人,作為該等買受人 之進項憑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五、四十八至二百七十 五所示之買受人分別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五、四十八、四十 九、一百七十四至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七十五所 示之買受人分別逃漏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五、四十八、四 十九、一百七十四至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七十五 所示,共計四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元之營業稅捐,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蔡建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林 秋祥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 案件稽查報告書及其檢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 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 授中字第○九五三三三五四五七○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弘申國際有限公司9405至9610進項來源、財政 部臺灣省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 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北區國稅 審四字第○九八○○○三七○六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六號 不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八年四月九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八○○○三七八六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財高國 稅審三字第○九七○○八六二八一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區國稅審四 字第○九八○○三○六七三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 九○○二二七七六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弘申國際有限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 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 述,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完成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先於九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並增列第二項:「前項規定之 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觀諸該條修正理由略以:一般通說咸認法人不得為犯罪主體 ,若法人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由負責人代罰,惟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 及專業經理人制度,由名義負責人代罰,難符公允,況現今 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法人者甚夥,則代罰之人亦將產生疑義 。是以應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總 則有關正犯、共犯、教唆、幫助、未遂犯等規定辦理,亦即 由實際負責(行為)人負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罰責等語 ,並列舉法院判決、法務部及司法院函文等資料為證(見立 法院公報第九八卷,第二十六期院會紀錄第一六九頁至第一 七九頁),顯係將實務見解予以明文化,自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嗣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 文「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 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 人。』(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 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 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 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 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認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除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剋期失其效力外,解釋理由 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 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 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 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 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 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 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 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 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是公司 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 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 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性等刑事法理。亦 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 )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 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刑罰。因此,如犯罪適 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 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本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



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一○○年六月十四日之一○○年度 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又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七條已於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本法關於納稅 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 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 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並已於一○一年一月六日生效,則其法定刑自與 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相同,自不待言(最高法院 一○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六○號、一○一年度臺台字第四九 七三號分別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 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關於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 行法,應以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對被告有利,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 四年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 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 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倘非納稅義務人 ,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四十一 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款前段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共同正犯葉素珍林秋祥 就就前揭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 共同正犯;至於共同正犯葉素珍林秋祥就違反商業會計法 部分,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渠



等與具有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仍以共犯論,而被告與 共同正犯林秋祥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一條部分,雖亦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渠等與具有身分之共同正犯葉素珍共同實施犯 罪,仍以共犯論。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 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 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 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第三九三七號、第四六 八六號分別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 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 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 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 被告先後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幫助逃漏稅捐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 罪。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刑度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前段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同意擔任弘申公司負責人, 竟任由葉素珍林秋祥以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二 百五十七紙充當弘申公司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 報扣抵營業稅款,使納稅義務人弘申公司逃漏營業稅七十二 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並任由葉素珍林秋祥以公司名義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五、四十八 、四十九、一百七十四至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七 十五所示買受人逃漏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五、四十八、四 十九、一百七十四至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七十五 所示,共計四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元之營業稅捐,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 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 罪之手段、犯罪所得、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弘申公司並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 將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買受人、時間、銷售金額及 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 之買受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憑供扣抵銷項稅額,如附表二 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買受人即持之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 金額,而以此幫助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買受人逃漏 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營業稅二萬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有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罪嫌及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云云。惟查,弘申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之時 間,固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之買受人 ,惟如附表二編號二百二十三所示之買受人宜弘實業有限公 司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前業已開立退回折讓單並申報在 案,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其檢附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等件在卷可參,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 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因聲請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共同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一:
┌──┬──────────┬──┬──┬─────┬─────┐
│編號│ 出 賣 人 公 司 │開立│發票│合計銷售額│ 合計稅額 │
│ │ 、 商 號 名 稱 │日期│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1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8│ 6│ 3,456,000│ 172,800│
├──┼──────────┼──┼──┼─────┼─────┤
│ 2 │益源有限公司 │9506│ 11│ 4,860,000│ 243,000│
├──┼──────────┼──┼──┼─────┼─────┤
│ 3 │雅神國際有限公司 │9410│ 20│ 9,200,900│ 460,045│
├──┼──────────┼──┼──┼─────┼─────┤
│ 4 │雅神國際有限公司 │9504│ 4│ 2,073,600│ 103,680│
├──┼──────────┼──┼──┼─────┼─────┤
│ 5 │雅神國際有限公司 │9506│ 24│14,199,800│ 709,990│
├──┼──────────┼──┼──┼─────┼─────┤
│ 6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9410│ 5│ 2,670,000│ 133,500│
├──┼──────────┼──┼──┼─────┼─────┤
│ 7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9502│ 16│14,515,200│ 725,760│
├──┼──────────┼──┼──┼─────┼─────┤
│ 8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9504│ 18│ 9,005,938│ 450,297│
├──┼──────────┼──┼──┼─────┼─────┤
│ 9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9508│ 10│ 4,719,000│ 235,950│
├──┼──────────┼──┼──┼─────┼─────┤
│ 10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9510│ 18│ 7,980,000│ 399,000│
├──┼──────────┼──┼──┼─────┼─────┤
│ 11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9512│ 10│ 3,900,000│ 195,000│
├──┼──────────┼──┼──┼─────┼─────┤
│ 12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9510│ 23│20,378,000│ 1,018,900│
├──┼──────────┼──┼──┼─────┼─────┤
│ 13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9604│ 9│13,371,750│ 668,588│
├──┼──────────┼──┼──┼─────┼─────┤
│ 14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9606│ 33│ 7,230,300│ 361,516│
├──┼──────────┼──┼──┼─────┼─────┤
│ 15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9608│ 20│11,104,200│ 555,210│
├──┼──────────┼──┼──┼─────┼─────┤




│ 16 │安達曼國際有限公司 │9412│ 4│ 2,086,000│ 104,300│
├──┼──────────┼──┼──┼─────┼─────┤
│ 17 │安達曼國際有限公司 │9502│ 6│ 2,632,000│ 131,600│
├──┼──────────┼──┼──┼─────┼─────┤
│ 18 │安達曼國際有限公司 │9506│ 6│ 2,632,000│ 131,600│
├──┼──────────┼──┼──┼─────┼─────┤
│ 19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 │9412│ 2│ 1,040,000│ 52,000│
├──┼──────────┼──┼──┼─────┼─────┤
│ 20 │維佳企業有限公司 │9508│ 12│ 7,257,600│ 362,880│
└──┴──────────┴──┴──┴─────┴─────┘

附表二:
┌──┬────────┬──┬─────┬─────┬─────┐
│編號│ 買 受 人 公 司 │開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 │ 、 商 號 名 稱 │日期│軌 號 碼│(新臺幣)│(新臺幣)│
├──┼────────┼──┼─────┼─────┼─────┤
│ 1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2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3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592,000│ 29,600│ ├──┼────────┼──┼─────┼─────┼─────┤
│ 4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16,000│ 30,800│
├──┼────────┼──┼─────┼─────┼─────┤
│ 5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941,200│ 47,060│ ├──┼────────┼──┼─────┼─────┼─────┤ │ 6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882,000│ 44,100│ ├──┼────────┼──┼─────┼─────┼─────┤
│ 7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941,200│ 47,060│
├──┼────────┼──┼─────┼─────┼─────┤
│ 8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882,000│ 44,100│ ├──┼────────┼──┼─────┼─────┼─────┤ │ 9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941,200│ 47,060│ ├──┼────────┼──┼─────┼─────┼─────┤
│ 10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882,000│ 44,100│
├──┼────────┼──┼─────┼─────┼─────┤
│ 11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882,000│ 44,100│ ├──┼────────┼──┼─────┼─────┼─────┤ │ 12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977,400│ 48,870│ ├──┼────────┼──┼─────┼─────┼─────┤




│ 13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882,000│ 44,100│
├──┼────────┼──┼─────┼─────┼─────┤
│ 14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16,000│ 30,800│ ├──┼────────┼──┼─────┼─────┼─────┤ │ 15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16,000│ 30,800│ ├──┼────────┼──┼─────┼─────┼─────┤
│ 16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16,000│ 30,800│
├──┼────────┼──┼─────┼─────┼─────┤
│ 17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16,000│ 30,800│ ├──┼────────┼──┼─────┼─────┼─────┤ │ 18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616,000│ 30,800│ ├──┼────────┼──┼─────┼─────┼─────┤
│ 19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09│PU00000000│ 592,000│ 29,600│
├──┼────────┼──┼─────┼─────┼─────┤
│ 20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795,000│ 39,750│ ├──┼────────┼──┼─────┼─────┼─────┤ │ 21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795,000│ 39,750│ ├──┼────────┼──┼─────┼─────┼─────┤
│ 22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795,000│ 39,750│
├──┼────────┼──┼─────┼─────┼─────┤
│ 23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795,000│ 39,750│ ├──┼────────┼──┼─────┼─────┼─────┤ │ 24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795,000│ 39,750│
├──┼────────┼──┼─────┼─────┼─────┤
│ 25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83,282│ 24,164│
├──┼────────┼──┼─────┼─────┼─────┤
│ 26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519,940│ 25,997│ ├──┼────────┼──┼─────┼─────┼─────┤ │ 27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65,231│ 23,262│ ├──┼────────┼──┼─────┼─────┼─────┤
│ 28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97,912│ 24,896│
├──┼────────┼──┼─────┼─────┼─────┤
│ 29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11,994│ 20,600│ ├──┼────────┼──┼─────┼─────┼─────┤ │ 30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25,371│ 21,269│ ├──┼────────┼──┼─────┼─────┼─────┤
│ 31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74,827│ 23,741│
├──┼────────┼──┼─────┼─────┼─────┤
│ 32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67,762│ 23,388│ ├──┼────────┼──┼─────┼─────┼─────┤



│ 33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365,132│ 18,257│ ├──┼────────┼──┼─────┼─────┼─────┤
│ 34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89,441│ 24,472│
├──┼────────┼──┼─────┼─────┼─────┤
│ 35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316,571│ 15,289│ ├──┼────────┼──┼─────┼─────┼─────┤ │ 36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506,789│ 25,339│ ├──┼────────┼──┼─────┼─────┼─────┤
│ 37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422,926│ 21,146│
├──┼────────┼──┼─────┼─────┼─────┤
│ 38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520,040│ 26,002│ ├──┼────────┼──┼─────┼─────┼─────┤ │ 39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585,700│ 29,285│ ├──┼────────┼──┼─────┼─────┼─────┤
│ 40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605,100│ 30,255│
├──┼────────┼──┼─────┼─────┼─────┤
│ 41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667,030│ 33,352│ ├──┼────────┼──┼─────┼─────┼─────┤ │ 42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653,570│ 32,679│ ├──┼────────┼──┼─────┼─────┼─────┤
│ 43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510,340│ 25,517│
├──┼────────┼──┼─────┼─────┼─────┤
│ 44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575,100│ 28,755│ ├──┼────────┼──┼─────┼─────┼─────┤ │ 45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668,700│ 33,435│ ├──┼────────┼──┼─────┼─────┼─────┤
│ 46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2│QU00000000│ 489,411│ 24,472│
├──┼────────┼──┼─────┼─────┼─────┤
│ 47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9512│QU00000000│ 653,570│ 32,679│ ├──┼────────┼──┼─────┼─────┼─────┤ │ 48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14,989│ 749│ ├──┼────────┼──┼─────┼─────┼─────┤
│ 49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9511│QU00000000│ 680,000│ 34,000│
├──┼────────┼──┼─────┼─────┼─────┤
│ 50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07,400│ 25,370│
├──┼────────┼──┼─────┼─────┼─────┤
│ 51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52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6,200│ 26,810│
├──┼────────┼──┼─────┼─────┼─────┤




│ 53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00,500│ 25,025│
├──┼────────┼──┼─────┼─────┼─────┤
│ 54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25,000│ 26,250│
├──┼────────┼──┼─────┼─────┼─────┤
│ 55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19,200│ 25,960│
├──┼────────┼──┼─────┼─────┼─────┤
│ 56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57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6,200│ 26,810│
├──┼────────┼──┼─────┼─────┼─────┤
│ 58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62,000│ 23,100│
├──┼────────┼──┼─────┼─────┼─────┤
│ 59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95,600│ 24,780│
├──┼────────┼──┼─────┼─────┼─────┤
│ 60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1,000│ 26,550│
├──┼────────┼──┼─────┼─────┼─────┤
│ 61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09,200│ 20,460│
├──┼────────┼──┼─────┼─────┼─────┤
│ 62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6,200│ 26,810│
├──┼────────┼──┼─────┼─────┼─────┤
│ 63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62,000│ 23,100│
├──┼────────┼──┼─────┼─────┼─────┤
│ 64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72,000│ 23,600│
├──┼────────┼──┼─────┼─────┼─────┤
│ 65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66,400│ 28,320│ ├──┼────────┼──┼─────┼─────┼─────┤
│ 66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42,800│ 27,140│
├──┼────────┼──┼─────┼─────┼─────┤
│ 67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6,200│ 26,810│
├──┼────────┼──┼─────┼─────┼─────┤
│ 68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1,000│ 26,550│
├──┼────────┼──┼─────┼─────┼─────┤
│ 69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95,600│ 24,780│
├──┼────────┼──┼─────┼─────┼─────┤
│ 70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00,000│ 25,000│
├──┼────────┼──┼─────┼─────┼─────┤
│ 71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40,000│ 22,000│
├──┼────────┼──┼─────┼─────┼─────┤
│ 72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00,000│ 25,000│
├──┼────────┼──┼─────┼─────┼─────┤




│ 73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40,000│ 22,000│
├──┼────────┼──┼─────┼─────┼─────┤
│ 74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00,000│ 25,000│
├──┼────────┼──┼─────┼─────┼─────┤
│ 75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40,000│ 22,000│
├──┼────────┼──┼─────┼─────┼─────┤
│ 76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286,520│ 14,326│
├──┼────────┼──┼─────┼─────┼─────┤
│ 77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215,380│ 10,769│
├──┼────────┼──┼─────┼─────┼─────┤
│ 78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752,097│ 37,605│
├──┼────────┼──┼─────┼─────┼─────┤
│ 79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532,464│ 26,623│
├──┼────────┼──┼─────┼─────┼─────┤
│ 80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37,000│ 21,850│
├──┼────────┼──┼─────┼─────┼─────┤
│ 81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33,200│ 21,660│ ├──┼────────┼──┼─────┼─────┼─────┤
│ 82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428,260│ 21,413│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達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