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代 表 人 T.G.J. BEHEAN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子為
複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李恩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智易字 第3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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