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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