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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0年度,14號
TPDV,90,海商,14,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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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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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