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2347號
TPDM,101,審易,2347,201212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容妙霞
      郭謙誠
      郭瓊英
      郭謙俊
      郭謙益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33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郭建廷郭瑤璁、郭羣雄告訴被告郭容妙霞郭謙誠郭瓊英郭謙俊郭謙益5人背信案件,起訴書認 係觸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24 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建廷郭瑤璁 、郭羣雄於101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