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9號
原 告 胡志帆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訴訟代理人 李曉琴
代 表 人 陳聰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交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