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縱曜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崇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7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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