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蔡勝男 住台中市○○區○○路○○巷0號之2
即 被 告
蔡綉鳳
陳仕杰
陳欽龍
陳正玉
劉陳春美
蔡禮鵬
被上訴人 楊詠伃 住台中市清水區鎮○街00號
即 原 告
白蔡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3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20,259
元(一審原告起訴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4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