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71號
TCDV,99,訴,2371,201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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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蔡勝男   住台中市○○區○○路○○巷0號之2
即 被 告
      蔡綉鳳
      陳仕杰
      陳欽龍
      陳正玉
      劉陳春美
      蔡禮鵬
被上訴人  楊詠伃   住台中市清水區鎮○街00號
即 原 告
      白蔡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3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20,259
元(一審原告起訴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4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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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