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進國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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