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60號
TCDV,99,訴,2360,2012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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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
字第2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1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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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