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00號
TCDV,101,重訴,400,2012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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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何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炎即林谷霖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400 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6,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8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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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