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林士統
被 上訴人 林慈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5,248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參聲明上訴狀第二項聲
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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