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0年度,104號
TPDV,90,保險,104,200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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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
  原   告 金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提出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條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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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