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
原 告 金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提出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條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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