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
抗 告 人 李崇傑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楊金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倉明、林政邦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確
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