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05號
TCDV,101,訴,2205,2012121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
抗 告 人 李崇傑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楊金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倉明林政邦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05號確
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