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39號
TCDV,101,補,1839,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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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長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鎮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67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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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