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送達代收人 呂昱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萬407元
,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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