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34號
TCDV,101,補,1834,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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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送達代收人 呂昱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萬407元
     ,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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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