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30號
TCDV,101,補,1830,20121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聯麒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8,9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87,9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4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