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劉怡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秀娥、夏綠蒂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