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蕭滿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三慶、吳三朝、吳三富、吳三為、吳錦、
吳梅、張吳也、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
、江吳網、吳嬌梅、吳宗賢、吳進生、吳進長、吳珠、陳吳
香、吳林省、劉罕、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
笑、何成宗、何全興、何嘉峻、何寶猜、何寶釵、何貞瑋、
林杉、林阿煌、林麗雲、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陳鈴誼
、陳慧誼、顏文星、顏文洲、顏玉霜、吳亮、吳文章、吳文
樟、吳建騰、吳過、蔡吳嬌、吳紡、吳正三、吳振坤、吳振
南、吳振炎、吳振丁、吳江水、白吳金花、林秀春、吳明松
、吳佳萍、吳姿葶、吳林檢、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
瑞淑、吳秀蘭、吳雀芬、陳吳秀琴、吳媛淳、吳騰耀、吳朝
嘉、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曹林碧秀、林碧梅、徐麗華
、吳志立、吳献修、吳婷柔、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儀、吳
靜婷、何松秀、吳吉雄、吳婷君、吳憶如、吳依屏、盧麗珠
、吳佰荏、吳孟宗、吳孟松、吳若婷、吳朝、陳金箱、吳進
益、林國政、林根池、林根水、林月珠、林愛、林梅芳、鄭
阿綢、陳芝穎、陳順健、王忠文、蔡宜珊、蔡宜潔、王泉、
王瓊盞、王罔市、陳國龍、陳白東、陳秀美、陳麗花、陳秀
玉、陳秀珠、陳秀梅、張登榮、張明裕、張惠嘉、蔡佩姍、
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
、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吳四通、陳吳遷
、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麗花、
吳詩 、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
俊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廖吳綉英、吳燕三、吳清
華、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
、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璧鍾、吳岫青、黃耀西、黃
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山、蔡清元、蔡菁卉、吳彩琴
、吳長更、吳長治、吳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
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林妙秋、吳宜
庭、吳彥儒、吳富雄、吳麗鈞、吳雅慧、吳麗珍、吳東門、
王吳瞱、陳吳謹、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吳註然、吳啟
川、吳昭松、吳春美、吳綉霞、吳卿、吳心、洪志龍、陳來
好、吳夜南、洪葉淑雲、吳金條、吳水金、吳錦順、吳朝元
、江吳氣、賴吳鳳釵、吳鳳嬌、吳鳳凰、吳益昌、吳王、吳
聰吉、吳聰順、吳聰鴻、黃吳服絹、吳鳳兒、吳戊杞、吳壬
申、吳聰偉、吳聰孟、王盆、江支旋、江靜芳、江靜蓉、江
靜芬、江靜子、江靜蕙、江衍茂、吳昭吉、吳聰禮、吳聰明
、陳秀鳳、吳文國、林惠華、吳志明、吳志強、吳文仁、吳
金井、吳正嘉、吳林玉鑾、吳子文、吳澤、吳連馨、吳鴻章
、陳秀月、吳明發、吳侑霖、陳素碧、阮吳素琴、吳義修、
吳義興、吳素卿、吳素真、吳世賢、吳景賢、吳素娟、吳素
瓊、蔡明男、蔡宜芳、蔡宜純、蔡燈洋、蔡美穗、蔡世遠、
吳碧玉、陳吳月雀、陳葉罕、葉彩蓮、葉彩鳳、葉淑媛、葉
國璋、葉國泰、葉寶媛、葉桂枝、徐葉桂花、黃柑、葉國力
、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陳苹茹、林士琪、吳柏諺、
洪玉昭、吳富昇、吳煙木、吳敏順、吳敏富、吳金敏、吳金
香、吳柏榕、吳連欽、陳惠萍、吳月麗、吳榮華、吳連邦、
吳秀英、吳金錢、吳世欽、吳雅芳、吳惠描、吳惠美、吳惠
甄、吳政隆、吳王雪犁、吳文得、吳月盆、吳金柱、茂邑都
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張明照、張明章、張明煌、張朝淵、
張綉鴛、張秀玉、張羅守、張國柱、張國萍、張國勝、張月
娥、張月美、張陳玉霞、張國瑩、張國彬、張國豐、張國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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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桃、張妤嘉、張妤慧、孫王梅玉、王美紫、王文傳、
王美麗、王淑惠、王秀月、王淑絹、王淑宜、王洪玉愛、王
文宏、王文亮、王文勇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土地(臺沙鹿區南勢
坑段埔子小段226-4及226- 15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查報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