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20號
TCDV,101,補,1820,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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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黃秀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景富徐靜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
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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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