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黃秀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景富、徐靜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
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