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錢玉芬
曹嬿榕即曹麗華
林亦偵即林淑芬
謝盛基
王麗珺
朱玟靜即朱月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楊承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46,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