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13號
TCDV,101,補,1813,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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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錢玉芬
      曹嬿榕即曹麗華
      林亦偵即林淑芬
      謝盛基
      王麗珺
      朱玟靜即朱月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楊承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46,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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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