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張美鶯
林怡君
林昱慈
林鈺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張文燦
林文一
郭宗軒
莊淵元
陳雍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540元〈計
算式:(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通
行土地之面積),即(9000×253.06=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