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93號
TCDV,101,補,1793,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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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張美鶯
      林怡君
      林昱慈
      林鈺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張文燦
      林文一
      郭宗軒
      莊淵元
      陳雍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540元〈計
算式:(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通
行土地之面積),即(9000×253.06=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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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