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79號
TCDV,101,補,1779,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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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林宜貞即首相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即銘泉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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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即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