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76號
TCDV,101,補,1776,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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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李再前
被   告 李春源
被   告 李春茂
被   告 李春盛
被   告 李春進
被   告 李春程
被   告 李清標
被   告 李清泉
被   告 李金樹
被   告 李木進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台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
10,732㎡,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1,700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0/184,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1,983,087元(計算式:10732×1700×20
/184=1,983,087,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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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