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75號
TCDV,101,補,1775,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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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被   告 何豐達
被   告 劉南巖
被   告 何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
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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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