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32號
TCDV,101,補,1532,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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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何永茂
       何韋德
       陳深鑑
       何明憲
       阮明駿
       阮楊隋
       阮進農
       王子琦
       王林金蘭
       洪春錦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江堂煙
       江茂嘉
       江昇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2,600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原告主張得使用
之土地總面積1,298㎡)+(訴之聲明第2項:公告土地現值3,70
0元/㎡×原告主張得使用之土地總面積600㎡)=7,02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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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