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何永茂
何韋德
陳深鑑
何明憲
阮明駿
阮楊隋
阮進農
王子琦
王林金蘭
洪春錦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江堂煙
江茂嘉
江昇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2,600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原告主張得使用
之土地總面積1,298㎡)+(訴之聲明第2項:公告土地現值3,70
0元/㎡×原告主張得使用之土地總面積600㎡)=7,02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