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322號
TCDV,101,聲,322,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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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唐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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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