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唐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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