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蔡曜順
相 對 人 廖盛錦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屬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393 元(計算
式:1017674.75=483393.25 ,依2012年12月12日人民幣
現金賣出匯率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
㈠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2010)惠陽法民二初字第89
號民事調解書、債權轉讓契約書影本與原本相符之公證書。
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原本。
㈢賴佳妙年籍身分資料。
㈣相對人廖盛錦為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金泰瑞五金制品廠
合夥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