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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191號
TCDV,101,簡上,191,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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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張碧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宏
被上訴人  府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昭忠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4日宣示判決,惟被上訴人於宣示判決前具狀聲請撤回訴訟,本件既業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撤回訴訟需經對造同意,自有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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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